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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通知》的实施方案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5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通知》的实施方案
2020年02月15日    【字体: 】    打印
定政办〔2020〕7号
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州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分工方案通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细,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
二、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办)、城乡社区(街道)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各乡镇(办)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街道)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强的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街道)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全面排查、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疫情防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四、市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所属社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卫健局、市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五、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我市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局等有关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
六、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报社、电视台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卫健局、市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七、优化便民利民服务,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推动直接面对群众的便民事项线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内防传播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筑牢市域周边、市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
八、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控制预案强化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等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企业事业单位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切实做好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卫健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
九、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市卫健局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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