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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定政办〔2020〕2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6月01日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市的户口迁移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宜城则城、宜乡则乡”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三)总体目标。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2%。到2025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左右。
 二、分类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在定州市市区及其他建制镇,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随迁。
(二)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人员以及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办理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国人才加入中国国籍后,可以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三)规范农村户口迁移政策。在我市农村地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可以随迁;具有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四)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户口迁移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人口申请在城镇落户的,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五)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进一步创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亲属家中、单位集体户、派出所公共户等处,自择地点落户。全面落实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制度,减少户口迁移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精简手续材料,方便群众落户。
三、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继续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都能够持有居住证。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现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根本地承载能力,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的差距。同时,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免学杂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逐步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程序。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要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三)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扩面提质。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盖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逐步建立面向城镇常住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衔接。
(四)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预期,让他们安心进城落户。探索建立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定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改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以及运用市财政资金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投入、工作努力程度较高城镇倾斜,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科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统筹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增加因素,支持吸纳人口较多的城镇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政策,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贫困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纳入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因素进行统筹测算,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用地需求。
四、全力推动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实化户口迁移政策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扎实推进落实。
(二)强化跟踪问效。公安、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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