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定政办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关于农村地区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办〔2023〕1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关于农村地区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年10月13日    【字体: 】    打印
 政办202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关于农村地区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

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4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我市城乡双向流动的政策通道,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高质量融合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中求进,以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为前提,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尊重和保障公民意愿和期盼。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劳动贡献等因素,促进乡村振兴所需劳动力规范流动及专业人才引进。

三、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政策。一是在农村地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二是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另一方申请迁入的;三是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四是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五是对于因结婚将户口由原籍迁出的,现离婚满1年(或丧偶)没有成年子女可投靠且本人名下没有房产,回原籍农村生活的,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投靠父母;六是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返乡就业创业人员、乡村振兴急需人才迁入农村地区的。

四、业务受理范围及办理流程。一是农村户口迁移包括市外农村或城镇迁往本市农村;本市内农村或城镇迁往农村。二是符合政策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五、工作要求。一是坚决依规办理。农村户口迁移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乡融合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农村户籍派出所要精准分析把握准予办理的具体情形,认真审核所需材料,严格按照政策办理,防止违规操作。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各农村户籍派出所要及时将政策报送辖区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沟通协调与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贯彻落实。三是强化跟踪问效。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对违规办理农村户口迁入的,一经发现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农村地区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定州市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精神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农村户口迁移业务受理范围

(一)农村户口迁移包括市外农村或城镇迁往本市农村。

(二)本市内农村或城镇迁往农村。

二、农村户口迁移的具体情形及所需材料

(一)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经不动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4.村委会出具长期居住并同意落户的证明。

(二)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另一方申请迁入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三)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的需出具无独立生活能力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前户口在农村的,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农村原籍。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户口迁移证或学校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拟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五)对于因结婚将户口由原籍迁出,现离婚满1年(或丧偶)没有成年子女可投靠且本人名下没有房产,回原籍农村生活的,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投靠父母。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结婚证及配偶户口注销证明);

3.本人名下无房产证明;

4.夫妻子女情况说明;

5.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6.双方居民户口簿;

7.辖区民警出具的公民在此长期居住生活情况的调查报告。

(六)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返乡就业创业人员、乡村振兴急需人才可在就业创业地申请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件;

3.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落户证明

4.拟迁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在定州缴纳半年以上社保缴费明细;

5.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半年以上纳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定州市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关于农村地区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解读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