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2日由市政府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2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22〕39号),为了适应省政府质量奖变化,同时便于我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对《定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定质评字〔2021〕1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定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二、市政府质量奖的意义是什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升全市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本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由共9章36条修改为9章37条。一是删除了原《办法》第35条内容。(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提出复评申请,不占用当年评审名额。经复评,继续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二是增加了第十七条“连同纸质版申报资料(胶装封印)1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质评委办公室”、第三十五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三是将第一条评选依据中《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16〕56号)修改为(冀政字〔2022〕39号);将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和个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修改为5年,加大警戒惩处力度。
四、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在定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2. 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3. 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 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5. 近2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责任事故。
(二)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在定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2.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3. 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4. 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5. 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