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承担配合上级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承担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相关部门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警预测。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9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8:30-12:00 13:30-17:30
负责人:马海芳
电话:0312-2393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