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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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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
 
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务服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文件《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进行了衔接。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结合我市实际和有关部门事权范围,我市共衔接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2项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承接的事项,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做好承接工作。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清单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及时调整并公开到位。各相关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局大厅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019年3月  日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 注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行政审批局
1.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向民政部门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3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我市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试点
附件2
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 注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1.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2.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3.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市行政审批局
1.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办法。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施网上办理。3.加强对执业护士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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