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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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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进行了衔接。此次省政府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衔接取消19项(国家取消目录中有3项对应我省1项,我省实际取消17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4项。结合我市实际和有关部门事权范围,我市共取消5项,承接1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取消下放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及时调整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有关部门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制办事指南,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不得有空项、漏项、错误项,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与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1.定州市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2.定州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0201030
  

1
定州市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定州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各级公安机关与商务、金融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做好信息备案,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外)
行政许可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认真落实《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结合机构校验强化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许可后,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定州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压实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账户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管理。
2.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与公安部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买卖企业银行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2
定州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承接后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企业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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