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州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定州市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定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定州市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实施,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定州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定州市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保留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49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5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清单,对本级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进行认真核对,及时调整衔接到位。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除涉密等不宜列入《清单》的事项外,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今后,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随意设置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二、及时全面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或“放管服”改革等因素需做事项清单调整的,各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参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依法依规审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