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州市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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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州市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定州市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1021
 
 
定州市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审批满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办理《定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定州市需技术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定州市需听证论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定州市需现场勘验、实地核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定州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清单中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严格实行限期办结。
    第五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但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规救济权利及途径。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服务对象自身原因未在通知时间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耽搁时间不计入在时限内。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承办人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给行政相对人答复的;
    (四)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相对人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办结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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