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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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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行政审批局或入驻单位窗口办理、咨询窗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现场接待服务对象相关业务咨询时,应主动提供一次性告知书》,详尽告知办理要件、办理流程等,主动提供相关填报样例、表格和资料,并就咨询件做好记录。

第三条 遇到申请人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申请人电话咨询有关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窗口设立电话咨询记录台账,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第五条 承办人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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