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方案》(冀气领办〔2020〕12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维护保养一批,加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一批,淘汰报废一批”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
二、我市已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依托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治理的闭环控制,形成覆盖全市的超标机动车维护治理网络和便民、高效、科学的机动车排放污染超标治理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能力。该制度实施后,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车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治理维修企业(m站)进行维修。治理维修企业(m站)则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汽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需通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上传维修记录和数据。托修人凭维修结算清单到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i站)复检,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i站)通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接收到车辆维修竣工信息后,才可以对车辆进行复检。对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i站)将不会出具尾气检测合格的报告。
三、凡是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等尾气排放超标的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需到具有资质的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进行治理,确保治理后基本达标排放,才能上路行驶。尾气排放超标的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未到具有资质的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进行治理,仍上路行驶的,将注销其营运资格。
四、我市目前经过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尾气排放超标的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清单如下:
车牌号 |
车牌号 |
冀FN9853 |
冀FR9770 |
冀FN9152 |
冀FQ9782 |
冀FN5004 |
冀FN1838 |
冀FH5129 |
冀FS1256 |
冀FM2891 |
冀FJ8013 |
冀FL4746 |
冀FM7239 |
冀FM7173 |
冀FN1977 |
冀FL5821 |
冀FL2814 |
冀FK3022 |
冀FN8049 |
冀FK3610 |
冀FL3399 |
冀FN8044 |
冀FR8575 |
冀FH2531 |
冀FN1004 |
冀FN0811 |
冀FM7239 |
冀FT2082 |
冀FJ9309 |
冀FK1623 |
冀FP6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