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管理有序,充分发挥河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河道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河道名称
沙河、唐河、孟良河、孝义河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贮装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侵占、毁坏河道堤防、护岸、闸等水工程及其堤防管理房、界桩、公示牌、堤防里程桩、堤顶(闸代桥)限重限宽限高等相关设施,各类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测量和控制设施,以及其他相关环保、通信、照明、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
(五)禁止围垦河道。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打井、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312—233099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