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计划文本
编制本计划,有助于科学控制土地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科学、客观、准确了解定州市实际土地需求,科学安排建设用地的供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各类建设项目的空间统筹,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定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定州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以规划为导向,以建设用地合理、有序供应为目标的计划。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的编制对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推进全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政府实施主动供地制度,通过土地供应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它对落实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通过认真分析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实施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公开,可以充分发挥计划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2)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是供应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反过来,供应计划的实施又保证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中期和年度供应计划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来确定的,由于其是土地供应的执行计划,可操作性较强,它的实施直接保证了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二是通过土地开发供应计划保证重点发展区域的开发、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计划来合理分配资金投向,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土地出让,确保重点发展区域的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以此来引导城市开发的方向。
(3)是解决目前土地供应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抓手
随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开始得以发挥,但与其他要素市场的发展相比,土地市场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还未建立,土地供应机制和配置效率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土地市场在很长的时间内基本处在需求决定供给的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9)《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本)》;
(10)《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2〕158号);
(12)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1.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2.按计划供应土地,按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发展,建立供给引导需求的土地供应计划。
3、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优化产业布局,优先保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关系民生的重大公共服务事业。
4.土地出让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5.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住宅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6.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023年度本市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00公顷以内。
2023年定州市用地需求预测值总计为200公顷。其中,商服用地需求为4公顷,住宅用地需求8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需求44公顷,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需求20公顷。
统筹考虑定州市内产业布局、城镇发展和未来人口分布情况,引导土地开发利用,促进土地综合利用。根据定州市主体功能分区要求,突出中心城区、重点城镇建设,增强城镇集聚、集约、配套功能,切实提高中心城区辐射效应和带动作用,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体系,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多规融合”的空间布局。
综合考虑定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建立科学的土地供应调节机制,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经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
严格按照各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和项目实施进度,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实行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利用效益。
为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使定州市建设用地在2023年度能够有序进行,本计划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同时加强对供应土地利用的监控力度,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政府应配合供地计划的推进,加大土地整备工作力度,保障计划内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
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指标需调整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重新公布,以达到供给引导需求、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目的。
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用地联审方式,确保有限指标优用、快用。市政府应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计划实施。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专人负责制,落实跟踪报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先行用地审批,确保项目用地合法合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
为保证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人民政府及建设用地供应各相关部门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并定期召开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与各供地单位与用地单位等沟通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定州市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不同用地类型采取不同的供给政策,对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等国家重点、重大项目采用需求型的供给政策,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采取供给型政策。因此,对于经营性用地的供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以达到供给调控需求的目的。
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用途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需求量 |
200
|
4
|
44
|
80
|
52
|
20
|
市(县)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
商品 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定州市
|
80
|
78
|
0
|
78
|
2
|
0
|
0
|
|
市(县)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
商品 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定州市
|
80
|
78
|
0
|
78
|
2
|
0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