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定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冀工信装〔2024〕31号)要求,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数政局联合制定了《定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向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
二、征集内容
《实施方案(试行)》主要对在定州市范围内对智能网联车辆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提出要求并加以规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征集方式
(一)网络征集。发送邮件至:dzsyzkdzx@163.com,来件请注明“智能网联车辆应用管理反馈意见”字样。建议提出者请署明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便于沟通联系。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定州市北城区街道清风北街134号定州市交通运输局(邮政快递安全发展中心)。
(三)电话征集。联系电话:0312-2368646。
附件:《定州市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促进无人驾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冀工信装〔2024〕31号)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制定,主要针对在定州市范围内对智能网联车辆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所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对智能网联车辆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场景应用活动,以及商业试运营活动;所称智能网联车辆,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无需人类主动操作情况下,实现自动、安全行驶,具有商超配送、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环卫清扫、路况巡检等各类型功能的智行装备。
一、关于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数政局共同参加,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的推进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数政局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对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评审意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邮政快递领域示范运营的协调、指导工作。市科工局根据工信部、工信厅相关职责,负责做好制定、修订和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与商业化试点相关政策。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测试车辆中机动车的依法登记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划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路段、区域,并逐步扩大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市数政局负责接收、保存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与商业化试点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
(三)联席工作小组可以委托国家或省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开展日常监管与其他相关服务支持工作。第三方授权机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
1. 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监管体系,组织研究编制相关标准、规程;
2. 协助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全流程服务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咨询,申请受理,实车审查,论证评估,指导测试车辆与管理平台对接,应用管理平台开展车辆道路运行情况跟踪、数据采集等工作;
3. 支撑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区域的技术评价、风险评估、开放方案制定、标识牌施挂等工作;
4.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主体、车辆、驾驶人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总结,组织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示范车辆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协助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关于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四)智能网联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
(五)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具备驾驶装备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相关业务能力;
3. 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每车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每车500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4.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 具备对道路测试装备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6. 具备对道路测试装备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 具备对道路测试装备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8.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 具备驾驶装备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3. 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4. 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每车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每车500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5.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6. 具备对示范应用装备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7. 具备对示范应用装备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8. 具备对示范应用装备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9.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并满足第(五)条相关要求。
(八)智能网联汽车运维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 取得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7. 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方案,掌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8.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装备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未办理过驾驶装备注册登记;
2. 应当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安全员采取应急措施。在上路运行中,通过显著标识提醒周围交通参与者;
3. 具有装备出厂合格证明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4.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5. 具备装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发生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数据,相关数据实时接入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装备标识(车架号等信息);
(2)装备控制模式;
(3)装备位置;
(4)装备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装备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装备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装备故障情况(如有)。
6. 张贴明显的运营识别代号,夜间配备反光标识。
7. 装备须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示范装备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
8. 如采取远程操控测试装备,当通讯网络中断时,装备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三、关于道路测试申请
(十)对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装备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况测试,并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装备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其中:
1. 道路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2. 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道路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
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装备、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等基础信息;
2.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3. 道路测试装备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装备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4. 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5. 提供装备出厂合格证明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6.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7. 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装备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8. 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9.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台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二)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行驶号牌,开展匹配等级的道路测试。
(十三)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测试装备,来如开展道路测试前,需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通过后,由联席工作小组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开展匹配等级的道路测试。其中:
1. 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装备、测试内容不变的,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报联席工作小组后,原则上可直接换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2. 开展道路测试内容不变的,如需增加同型号道路测试装备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第(八)条第1、5、8、9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装备的相关材料;
3. 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装备不变的,如需增加道路测试内容的,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第(八)条第1、4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4. 其他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论证。
(十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十五)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装备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四、关于示范应用申请
(十六)对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智能网联汽车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十七)示范应用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评审论证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颁发《示范应用通知书》(见附件4):
1.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5),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2. 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3. 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4. 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5. 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6.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十八)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示范应用,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到我市开展示范应用前,应按二、三要求开展道路测试,前置道路测试的时长或里程可适当减少,具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决定。
(十九)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驶号牌延期。
(二十)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智能网联汽车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五、关于示范运营申请
(二十一)对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4000公里的示范应用。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智能网联汽车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十二)示范运营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评审论证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颁发《示范运营通知书》(见附件6):
1. 示范运营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7),包括示范运营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2. 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完整记载材料;
3. 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4. 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5. 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6.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运营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二十三)示范运营主体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示范运营不得超出示范应用申请确定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
六、关于车路协同测试
(二十四)车路协同测试是指以验证路侧交通管控设施、数字化交通标识、通信设施等智能网联设施与车端和平台的信息交互功能(能力)为目的开展的测试活动。
(二十五)车路协同测试主体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测试计划后,可获得车路协同相关数据支撑。测试计划应包括测试目的、测试路线、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等。
(二十六)测试设备、智能网联汽车需接入联席工作小组指定平台及网络,涉及安全运行要求的,需提供专业机构检测报告。测试期间不得干扰正常交通秩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七、关于测试与示范管理
(二十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运维安全员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二十八)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智能网联道路测试”“智能网联示范应用”或“智能网联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智能网联汽车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二十九)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配重货物的外,智能网联汽车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可搭载不超出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额定乘员数量的人员和核定载质量的货物,并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三十)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智能网联汽车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三十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智能网联汽车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智能网联汽车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三十二)道路测试、示范主体在道路测试或示范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等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三十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1.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2.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3. 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4.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智能网联汽车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智能网联汽车无责任时除外;
6. 未履行以上意见的其他报告义务的。
联席工作小组终止相关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应当一并收回智能网联汽车号牌,并转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八、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三十四)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交通违法由运维安全员接受处罚。
(三十五)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或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报告联席工作小组。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智能网联汽车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联席工作小组,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
(三十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智能网联汽车方的事故责任主体包括运维安全员、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主体等。
(三十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九、有关定义
(三十八)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三十九)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和L5级驾驶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
(四十)设计运行条件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Design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十一)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累计里程是指自动驾驶车辆在道路运行过程中,处于自动驾驶状态下累计的测试里程。
(四十二)新型运载工具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在无需人类主动操作情况下,实现自动、安全行驶,进行商超配送、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等工作的运载工具。
(四十三)最小化风险策略(MRM,Minimum Risk Manoeuvre)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在出现系统性的失效(导致系统不工作的故障)或者出现超过系统原有的设计运行范围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最小化风险的解决路径,以保障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这套策略可在自动驾驶系统要求人工接管而未得到响应的情况下自动执行,也可在面临严重碰撞风险或车辆故障情况下自动执行。
此方案由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装备定位 |
注: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等。
附件2
20XX年第XXX号
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通知书
(道路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定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定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 主体 |
|
道路测试 装备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 模式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道路测试 运维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测试运维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测试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装备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附件4
20XX年第XXX号
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通知书
(示范应用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应严格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定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附件5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定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
联合体所在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 主体 |
|
示范应用 装备 |
(须依次列出对应装备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 等级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示范应用 运维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运维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示范应用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示范应用 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装备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附件6
20XX年第XXX号
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
通知书
(示范运营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示范运营期间应严格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定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定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附件7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运营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定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在示范运营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意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示范运营主体单位法人或
联合体所在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基本信息
示范运营 主体 |
|
示范运营 装备 |
(须依次列出对应装备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运营 等级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示范运营 运维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运维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示范运营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示范运营 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示范运营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