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威发布  >> 通知公告
定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     
【字体: 】    打印
 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政务公开单位为定州市财政局。
第二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文件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夯实工作基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管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贡献力量。
第三条承担的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对外发布应当对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数据统计;
(四)负责认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和文件的公开属性,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和校对;
(五)做好定州市财政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内容更新保障工作,维护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六)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请答复工作;
(七)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务求公开实效。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定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形成逐级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科室之间应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协调,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
三、公开范围
第八条我局应当对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文件进行公开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九条按照《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公开工作,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不断调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文件,以及本单位制发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或者政务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公示类政府信息需要公开个人出生日期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作适当隐藏。
四、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原则,明确起草、校对、审核、复核、签发、报送等各环节的主体和责任,做到“分类审核、逐级审核”、“先审后报、先审后发”,避免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等问题。
第十五条应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财政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包含《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要素。 
第十七条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务公开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职权发生变更的,由承接相关职权的政务公开单位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单位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单位可在征求职权划入单位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单位另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定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接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财政局的,应及时提供拟答复意见和佐证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情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解读回应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必须进行解读。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与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强化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
七、编制指南与清单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制度,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调整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是指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形成的目录。目录应当包含政府信息的名称、主动公开的依据、渠道、时限等内容。
八、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各项业务,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