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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定州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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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定州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要求,在依法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基础上,并参考了周边地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方案,为使该文件更加规范、科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现将《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市卫健局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招收0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概况。定州市共有普惠托育机构92家,开展托育服务的形式以全日托、半日托为主。托育机构性质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幼儿园托班为主,其中公办幼儿园31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50家,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11家。可提供最大托位数量1654个,实际入托数量697个,从业人员470人。

(三)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项目。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因我市目前暂无寄宿制情况,基本服务费定价只涉及保育费;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二、成本调查情况

由于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目前均未落实补贴政策,我局同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进行了成本调查。

通过对定州市43家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家,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7家)进行成本调查,填写了成本调查表,并实地走访了贝立方幼儿园、金贝儿幼儿园、嘉兴幼儿园等托育机构,听取托育机构情况介绍,实地调查核对其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原则,对托育服务成本的各项数据进行了审核、调查和测算。经审核: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在未落实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市内幼儿园人均成本为1528.58/.月;农村幼儿园托班人均成本为509.16/.

(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7全部为市内幼儿园)人均成本为1001.47/.

三、周边地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情况

(一)石家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1100/·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费1400/·,上浮幅度均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保定:公办托育机构保育费主城区850/·月,县城650/·月,乡镇村350/·月;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主城区1200/·月,县城1000/·月,乡镇村500/·月;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保育费主城区1400/·月,县城1200/·月,乡镇村700/·月。

(三)沧州:公办园保育费在保教费基础上增加:主城区最高增加350/·月,县城最高增加240/·月,乡镇村最高增加120/·月;民非园保育费主城区为1350/·月,县城1000/·月,乡镇村700/·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四)辛集:公办托育机构保育费1100/·月,普惠性托育机构1400/·月,民非托育机构2000/·月。

四、我市拟定收费标准

依据成本调查结论,通过与市教育局、市卫健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参考周边地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充分我市考虑城乡差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拟定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规定,参照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与市教育局、市卫健局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基准收费标准为城区650/·月,乡镇农村350/·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城区1000/·月,乡镇农村500/·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城区1100/·月,乡镇农村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乡镇农村标准执行,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四)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因目前我市托育机构主要为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尚不健全,不具备制定收费标准的条件,其托大班(服务24-36个月婴幼儿)保育费收费标准参照同等性质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价格,托小班(服务12-24个月婴幼儿)、乳儿班(服务12个月以下婴幼儿)保育费收费标准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托大班的120%150%执行。

(五)住宿费。因我市暂无寄宿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住宿费标准,暂参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寄宿制幼儿园住宿收费标准原则执行试行价格。

(六)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市卫健局要将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或季度收取。鼓励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收取;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临时托及0-1周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家长协商约定,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六、强化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

市发改局会同市卫健局等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监督收费管理

(一)落实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按50%减免收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强化职能落实。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省政策要求。按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组织认定,市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日常管理市卫健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发改局会同市卫健局在出台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托育服务收费及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收费及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支持政策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相关事宜,严格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政策由市发改委、市卫健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八、意见反馈

结合工作情况,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1024日至20251031日)。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邮箱:dzsfgjjfk@126.com,电话:0312-5533131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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