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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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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子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设定依据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
受理条件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满1年家庭,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即33436元)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公共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本市户籍;
3.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市区无住房;
6.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即50154元)以下;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公共住房保障。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
2.具有本市户籍或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市区缴纳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在市区无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个人或家庭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即50154元)以下。
 
申请材料
1.《定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收入证明材料(原件1份);
5.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
6.新就业职工,提交毕业证(复印件1份);
7.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租房担保书1份;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市区缴纳社保的证明;
8.申请人或家庭成员非定州户籍的,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具是否享受住房保障证明1份(原件1份);
9.退伍军人、孤、老、病、残等优抚对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理标准及注意事项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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