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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核自然人婚姻状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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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核

自然人婚姻状况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便民利民,切实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外省市已经取得实效的良好经验和做法,为我市实施互联网+不动产,实现不动产不见面登记和无纸化办公奠定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核自然人婚姻状况的情况予以公告:

一、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

   2021121日起,购房人用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应登记的,只需要合同或协议中记载的双方当事人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

  自2021121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在受理不动

产转移登记(未经公证继承和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夫妻婚内变更或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申请时,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确认,不再审查不动产权利人的婚姻状况。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1130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明确为单独所有和共有的,由权利人直接办理相关登记。原不动产登记簿未明确单独所有和共有的,将对不动产共有情况询问申请人,属于单独所有的,提供单独所的相关材料,予以登记;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提供夫妻关系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予以登记。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内变更(加减名)或转移登记等情形,不在这次调整的范围内,登记时工作人员仍需要权利人提交婚姻材料审查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可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转移登记。

夫妻单方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四、不再审核自然人婚姻状况后,如何避免风险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应当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不动产且一次性付款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提交婚姻关系材料,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首次转移登记和夫妻变更(加名)登记。按揭购房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变更(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三)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携带结婚证或婚姻关系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夫妻双方名下(婚内)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登记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擅自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弱化申请人婚姻关系意义

(一)切实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除前述应当审核婚姻关系的登记类型外,其他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

   (二)精简登记申请材料,提升登记工作效率。实施弱化婚姻关系前,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史证明或未婚证明等材料,有的申请人认为自己婚否与不动产权属登记并无关联,故不愿配合;有的因离婚多年,原配偶无法到场;有的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婚姻情况证明。民政部20158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申请人更加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除前述应当审查婚姻关系的登记类型外,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将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核也更加规范,必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充分实现便民利民。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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