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稳妥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既要保证加装的电梯安全美观、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环境,又要统筹兼顾、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障生活方便,邻里和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加装电梯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范围的所有业主承担,各个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可利用社会投资和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至少2名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负责办理加装电梯有关事项,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主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授权范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加装电梯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一)统一意见,签订协议
经前期摸排后,由申请人组织相关电梯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家等,进行现场论证。对具备加装条件的住宅,申请人就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事项形成统一意见,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进行逐级报备: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费用的分摊方案(电费、维修、保养、更新费、检测费等)。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二)编制可研,专项设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整幢住宅楼或整个单元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1.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2.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方案公示,达成协议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开始公示时要报所在社区确认。公示期间未收到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社区出具公示情况说明,予以报备。有异议的,所在社区根据业主请求,组织相关业主进行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提供资料,申请加装
市住建局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在社区、城区逐级备案,向市住建局提出加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加梯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权属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 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4. 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5. 公示证明;
(五)联合审查,规划审批
市住建局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审查不通过的,住建局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局反馈书面意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楼房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无需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施工许可
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联合审查阶段已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市行政审批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公布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投资额100万或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下),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七)落实责任,工程施工
申请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等实施管网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申请人应事先与相应管理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并按照各专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营企业实施改迁的应以成本价向加装电梯申请方收取改造费用或减免费用。
(八)竣工备案,使用登记
1.竣工备案。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向住建局申报联合验收,由住建局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2.使用登记。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行政审批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落实使用安全责任
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七条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小区环境的协调统一看,原则上每栋楼均以该楼第一个加装电梯单元为设计参考。加装方式、外观风格应当与本栋楼首部电梯一致。
第八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各城区社区要稳妥处理电梯加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定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定建房[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授权委托书(式样)
2.承诺书(式样)
3.关于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费用分摊协议(式样)
4.定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5.公示(式样)
授权委托书(式样)
委托人:
小区 号楼 单元业主:
受托人(签字、按手印):
姓名: 房号: 身份证:
姓名: 房号: 身份证:
就本单元加装电梯事宜,委托人现委托受托人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代理本单元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一、办理加装电梯审批、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
二、收取、支付电梯加装相关费用。
三、其他与加装电梯相关事宜。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均予承认 (委托人须为本户产权人、本户电梯安装全权负责人)。
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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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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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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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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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承 诺 书(式样)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承诺人: 身份证号:
作为 小区 号楼 单元加装电梯的代理人(业主代表),现郑重承诺:
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均真实有效,其中所有业主(含代理人)签章均为其本人自愿签署。
如因申请材料不真实引起矛盾纠纷,本人愿意自行承担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费用分摊协议(式样)
经友好协商, 小区 号楼 单元参与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等费用的分摊比例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分摊比例
工程预算:
施工、安装预计约 万元,设计、审图、造价、招标、安全检测、监理、审计等费用以及市政管道改造费用预计约 万余元,本单元计划按 万收取(收取费用应不少于预计费用)。统一结算,剩余退还。
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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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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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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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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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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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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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梯投入后运行、维保费用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
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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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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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收取
经协商,同意(代理人姓名) 负责本单元电梯费用收缴事宜。各户收到交费通知后,务必于规定的交费时间内,将应承担费用交于代理人。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公布费用明细。运行维保费用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不足部分相应按比例收取。
四、相关规定
1.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由参与
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承担,按分摊比例缴纳。
2.电梯使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如违规
使用造成电梯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违规者承担,不得从电梯投
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中列支。
3.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未委托的,由参与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加装电梯参与费用分摊的业主有权参与和审查相关财务。
5.本单元住户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当向买受人书面说明增设电梯相关事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6.本单元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主应对电梯相关事项和
费用与承租人做出明确约定,并负连带责任。
7.根据加装电梯使用年限、保养程度等因素的变化,业主可
就运行、维保费用及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8.未尽事宜,由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协商解决。
9.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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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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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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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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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签字业主须为本户产权人、本户电梯安装全权负责人。
年 月 日
定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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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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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层数(不含地下室、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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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申请加装总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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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梯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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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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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牵头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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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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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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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业主同意比例(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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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摊是否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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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后续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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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社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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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区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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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式样)
坐落于 生活区 号楼 单元加装电梯事宜,涉及业主 户,其中 户业主同意, 户业主弃权, 户业主反对。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单元加装电梯事宜予以公示。
公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十天)。本单元业主及相关利益人如有不同意见,请您及时与该单元加装电梯代理人 协商;协商不成的,请以书面形式(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 反映。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