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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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类、20项)
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8项
 
1
1
排污许可
 
2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
3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4
4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5
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6
6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7
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8
8
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评审批,330kv以下输变电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二、行政处罚
共1项
 
10
1
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2项
 
11
1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12
2
查封扣押
 
 
、行政确认
共1项
 
13
1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五、行政奖励
共1项
 
14
1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十、其他
共7项
 
15
1
排污权交易
 
16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7
3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确认及验收结果公布
 
18
4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19
5
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20
6
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7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附件4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6类、20项)
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
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月10日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月10日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2
行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 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
行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材料预审工作,同时依据部门意见和日常监管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转移的初审意见,并依法组织办理转移相关手续;提交省厅审核,由省厅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冀环土函 〔2018〕24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
行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五十七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0号令)第22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7.1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7.1)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5
行政许可
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
行行政许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实施)
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7
行政许可
江河、湖 泊新建、
改建或者 扩大排污
口审批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提交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提交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8
行政许可
 
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评审批,330kv以下输变电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环保部3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Ⅱ类射线设备场所的环评审批;负责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建设,如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环评文件;负责Ⅳ、Ⅴ类放射源Ⅱ、Ⅲ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负责许可证发放单位规章制度建设的审核,负责负责330KV以下输变电环评审批;省内跨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备案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通知》(冀环办【2013】247号)通知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六条;
 
10
行政处罚
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处罚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5条、第107条、第108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7条、第120条、第122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91条、第93条、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5条、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第110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32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3条
立案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现场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调查人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众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2、24条之规定立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6、27、28、29、30、33、34、38、39、45条之规定调查取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6条之规定审核。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8、49、50条之规定告知和听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1、52、53、54、55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6、57条之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8之规定。
 
11
行政强制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或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或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8之规定。
 
13
行政确认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环发(2014)197号)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
超区域总量指标确认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
 
14
行政奖励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环办字函〔2020〕275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环办字函〔2020〕275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环办字函〔2020〕275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15
其他类
排污权交易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总量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16
其他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3、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二十四条
 
17
其他类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确认及验收结果公布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确认及验收结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应列入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企业未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18
其他类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企业不具备评估验收条件进行评估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19
其他类
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操作人员上岗证;工作场所警戒线,辐射标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五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
其他类
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十条
负责审核废旧放射源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等资料;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十条
四)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五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9
其他类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注:①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②第二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的“9+X”类别的顺序依次填列;③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④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⑤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⑥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⑦第七栏责任事项依据,应当引用责任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其他内容可使用省略号。一个责任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⑧第八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第九栏追责情形依据,应当引用追责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具体要求同“责任事项依据”)。第十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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