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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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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局各有关科室、各司法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和《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现决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党的二十大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线,也是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较大,新旧矛盾交织叠加,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增多,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社区和行业、专业领域,调解员了解群众诉求、熟悉社情民意,调解工作具有灵活便捷、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特点,在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能够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司法所和广大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积极推动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全面覆盖、化解及时有效,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调解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作用更加凸显,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三、主要任务

1.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切实把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村(社区)调委会每周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局机关每季度组织一次普遍排查,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组织动员广大调解员深入风险隐患大,矛盾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特别是对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建立专门台账,一案一策做好防范措施。

2.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针对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就地予以化解,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外溢、上行。要注重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各司法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调处辖区内矛盾纠纷。

3.加强重点矛盾纠纷化解。持续做好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特别是对医疗、劳动争议、物业管理、金融借贷、消费旅游、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要发挥好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组织作用,依法及时妥善予以化解。要将农民工、退役军人,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作为重点对象,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要加强企业、商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时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衔接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积极统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专门调解服务团队进行化解。对不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对可能引发非正常上访、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预警,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宣传民法典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5.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制度和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推进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调解中心建设,打造“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各司法所、各有关科室要把开展专项活动作为全年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的部署、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司法所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请于每月底前报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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