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定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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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金融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定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市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定州市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办统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管理,专项用于弥补合作银行因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产生的坏账损失。风险补偿金按年度核算,滚存使用。
  第六条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应将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贴息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初始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合作银行按1:10的比例放大贷款。根据实际放贷情况,再决定是否增加补偿金,确保扶贫贷款借款户应贷尽贷。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时,合作银行在向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追缴通知,开展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后,可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市金融服务中心核查后出具补偿认定书,经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合作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和贷款本息,按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8:2的比例扣收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司法、乡(镇、办)、村委会以及市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共同开展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三章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放贷,市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偿还利息贴息流程: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村金融服务站提交相关资料,村金融服务站将辖区内材料汇总后,提交给乡(镇、办)金融服务部,乡(镇、办)金融服务部提交至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在10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定州市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改变贴息贷款用途。
(二)骗取、套取贴息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金融扶贫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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