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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部门联合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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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2020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20】1号)安排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市局决定与卫健、人社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为确保此次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全市范围内已成立状态的药品经营企业(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
二、抽查时间
此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自2020年5月18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
三、抽查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四、抽查内容
(一)市场监管局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价格行为检查。
(二)卫生健康局
对消毒产品检查
(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检查方式及要求。
1、抽查事项的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规范进行。
3、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对抽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不得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现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抽查结果公示。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在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部门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予以处理;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有关部门处理。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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