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同)年报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1、凡2021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 he.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凡2021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当地分局报送纸质2021年度报告。
3、凡2021年12月31日(含)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提交年报。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咨询电话:2318315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