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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亲顾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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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亲顾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流程
1.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省级核对系统已实现对接的部门数据以核对系统反馈数据为准;住房、车辆等省级核对系统未对接的部门数据,市本级核对系统核对,并以本级核对数据为准,无需等待省核对中心反馈。市民政核对机构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反馈。经信息核对,不符合我市低保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 《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 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4.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 (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而是对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5.审核确认
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金采取分档发放,分档金额根据市民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审核确认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7.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作出调减、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对发生变动的低保对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8.资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市民政局,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9.建立档案
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 “一人一档”,将附件1至附件9按顺序与核对报告同时装订,做到填写准确,装订规范。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要求,做好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压缩审核确认时限
自受理委托核查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以及检查指导、政策宣传、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党支部委员会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将低保救助工作纳入日常重点工作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党支部牵头和监督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低保申请或根据困难群众的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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