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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店镇低保办理流程、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等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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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方面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方面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以保障该家庭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以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因产生的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购置、租赁费用可以进行扣除,扣减金额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低保办理流程

1.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各类救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可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低保边缘家庭方面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具购置、租赁费用可以扣减,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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