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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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定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后,提请办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州市医疗保障局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二)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需要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需要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进行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退还承办机构或提交办负责人集体讨论;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接收审核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专家论证等期间。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立卷归档,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五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日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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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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