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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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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一名律师组建我局法律顾问室,办公地点设在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由办公室牵头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1)对机关及科室的重大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或应政府要求,对执法行为进行法律论证;
(2)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涉法文书,提供应对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法律疑难问题,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3)代为起草、审查重大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及参加相关的谈判;
(4)代理有关法律纠纷及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赔偿的诉讼等;
(5)向我局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6)承办机关举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政府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经会议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领导。
第六条 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经费和聘请专家经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立机关学法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树立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机关学法制度,每半年安排一次法律知识讲座,机关全体干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医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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