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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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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执法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使用效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基金监管科负责对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培训。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规则操作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应当出示执法证的执法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科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的损坏,并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办公室应当及时联系安排维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归纳整理,归档保存,并附带相应的文字信息,具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税务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定期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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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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