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办事指南
主项名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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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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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河北省农村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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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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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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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以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材料补正齐全后受理申请; 3.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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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标准及注意事项 |
1.奖励扶助金通过市卫计局以存折统一发放: 2.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3.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法定期限无 4.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