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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发布时间:2021-12-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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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子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设定依据

河北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19〕37号)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医保字〔2019〕41号)

受理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二)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登记的;2、能够提供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证明或结婚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的;3、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生。

申请材料

(一)办理方式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不可选择性参保(家庭成员有职工医保或者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不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卡内余额足够交纳医保费)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参保缴费。

特殊群体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人员孤儿重残重点优抚对象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道德模范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个人不交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由个人按规定标准交费。

(二)办理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交一次。每年9月25日至11月25日为下一年的交费期。新生儿可随时办理参保交费手续(提供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父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可以参保。

(三)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州市统一交费标准。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办理标准及注意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文书(证件);信息公开。

常见问题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怎样报销?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自主选择在定州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入院内必须使用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到外地治疗如何办理转院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住院7个工作日补办备案手续。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限定在就医地的公立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居民医保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降低20%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外地治疗医疗费用怎样报销?参保居民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暂无社保卡的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票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备案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四、享受待遇时间怎么算?

(1)城乡居民在集中交费期内办理下年度参保交费手续后,自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交费手续的,从交费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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