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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发布时间:2021-12-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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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子项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设定依据

1、《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政办[2016]33号);4、《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定人社字[2016]37号)。

受理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的人员,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5、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6、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盖村或街道及城区或乡民政部门章);

2、《定州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盖村或街道及城区或乡民政部门章);

3、低保证、特困证的复印件;

4、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单(盖报销单位章);异地结算的要盖章的原始票据或结算单;

5、医院诊断证明或必要的病史材料(盖章);

6、救助对象身份证、社保卡的复印件(非本人银行信息的需村委会开具委托书并盖章);

7、公示表(盖村或街道章);

8、未参保人员除准备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单(医院出具的资料盖章)

说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及文件规定其他不享受救助的费用,均不享受医疗救助。

办理流程

(一)“一站式”医疗救助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医疗机构内门诊、住院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农村建档立卡对象出院结账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救助比例和标准自动生成相应的救助金额,医疗机构按照系统生成的救助金额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给付,医保局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委会(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委会(街道)核实。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栏”公示5日,无异议报乡镇办(城区)

3、乡镇办(城区)再次审核。乡镇办(城区)接到申请医疗救助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出具初步意见。

4、医保局审批。医保收到材料后依据政策进行审核、汇总,报领导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5、发放救助金。符合条件的,由财务科室拨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到乡镇办(城区)负责人,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标准及注意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文书(证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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