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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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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根据《医保局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实际,定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定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缴费年限的要求

《通知》统一规范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及缴费年限,医保退休需同时满足一个前提条件、两个缴费年限一个前提条件是指我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医保退休两个缴费年限是指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需满30年、女职工需满25年,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包括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20021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医保

实际缴费年限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的参保缴费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5年调整为10

二、划转基金的适用条件、人员范围和划转基金的几种情况

《通知》适用于在省内统筹区之间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其转出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入地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先审核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累计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省外转移到省内的参保职工不适用此政策。

(一)若参保职工在转入前只在省内一个统筹区参保缴费的,由省内转出地统筹基金一次性向转入地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二)若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由省内医保管理封闭运行单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由封闭运行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三)若参保职工转入前在省内多个统筹区(包括封闭运行单位)参保缴费的,根据参保职工在省内多个统筹区的参保年限向转入地按比例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四)对于在省内统筹区缴费年限较短,转出地参保缴费年限小于在转入地参保缴费不足的年限,先由转出地统筹基金划转在转出地已缴的医保费,剩余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由个人按补缴时我市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

统筹基金划转流程

参保职工在省内统筹区之间转移时,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对退休时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区政策,按转入地的缴费基数(不低于转入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需补缴的年限、补缴比例(单位部分缴纳比例)生成征缴单,需补缴费用由省内转出地(包括封闭运行单位)统筹基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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