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政卫函〔2023〕6号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诊所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新设置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
2、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
二、备案流程
1、需备案的诊所提供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市卫生健康局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
3、市卫生健康局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4、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6、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7、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8、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要求各诊所将备案资料整理完善,统一交到市卫生健康局医政药政科备案(四楼415房间)。
9、已发放备案证明的诊所于2023年2月1日至28日统一更换新的《诊所备案凭证》。
三、其他要求
1、诊所应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2、诊所执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诊所自取得备案证书后,诊所内的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分别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
4、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5、诊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
附件:1.诊所备案案卷目录
2.诊所备案信息表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2023年1月29日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印发
附件1
诊所备案案卷目录
序号 |
题 名 |
页码 |
备注 |
1. |
诊所备案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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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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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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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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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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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诊所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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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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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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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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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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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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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
诊所备案信息表
诊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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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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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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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 资质证明 |
资质证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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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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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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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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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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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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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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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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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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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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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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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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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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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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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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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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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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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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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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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师 (可另附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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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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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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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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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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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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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可另附页) |
姓名 |
专业 |
身份证号 |
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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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人员 (可另附页) |
姓名 |
专业 |
身份证号 |
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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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 (可另附页) |
姓名 |
专业 |
身份证号 |
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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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全民 £集体 £股份制 £私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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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政府办)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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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类型 |
£普通诊所 |
£中医(综合)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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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 |
£中西医结合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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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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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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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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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人签字 (盖章) |
本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设置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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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人 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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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意见 |
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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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照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附后)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诊所、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留存。
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
一、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二、项目填写说明
(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五)设置人。
1.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
(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
2.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
(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
置人签字。
(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六)备案机关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附件3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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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职称 |
服务科目 |
现注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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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诊所备案现场核查表
年 月 日,定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人员对
(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诊所名称:
二、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床位设置(牙椅):
四、人员情况:现有职工 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 人。执业医师 人,护士 人,药剂 人。
五、房屋面积: 平米,是/否 达到设置要求。
六、科室设置:是/否 规范。
七、医疗设备:是/否 齐全。
八、规章制度: 是/否 规范、健全。
经核查你单位(符合/不符合)诊所备案标准。
撤销备案或限期整改(限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原因:
1、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2、使用虚假材料备案;
3、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