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定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定州市202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督导及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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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卫函〔202392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定州市财政

关于印发《定州市2023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督导及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厅省 财政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定州市财政局

2023927

 

定州市2023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督导及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为客观评价全202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工作进展,充分发挥督导及绩效评价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和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客观、真实评价各单位202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现产出以及取得效益情况等相关内容,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众满意度、居民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二、评价依据

督导及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以国家、省级的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工作要求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

(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四)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219号)。

(五)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 财政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2313号)。

、评价对象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村卫生室、居民小区卫生站)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相关项目指导机构。

、评价内容

202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一)组织管理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内部及村级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等情况。评价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督导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评价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评价各基层机构项目资金支出执行情况、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评价基层机构按服务数量和质量落实拨付资金情况,核查资金使用合规率、专项核算、内控制度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评价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任务情况,各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年报》提取。

(四)项目效果评价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

(五)加分与扣分。对主动承担国家、省临时性和创新性工作任务、基层优秀实施方案获奖单位加分;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以及市卫健局布置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

弄虚作假认定现场评价中发现故意修改、伪造相关文件、档案、数据及相关材料,修改现场评价问卷记录;利用信息系统后台修改数据和档案;工作人员冒充访谈对象,提前安排访谈对象、诱导访谈对象;发现无主健康档案的,均视为弄虚作假。对发现弄虚作假问题涉及的评价指标一票否决。

五、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与频次。全市所有项目执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同时至少抽查2所村卫生室。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评价。

(二)现场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评价工具采用市级指标体系统一规定表式。

(三)每个乡镇评价两个村。每次评价的两个分别从项目服务的村中随机抽取。

(四)复核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当年11月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在卫健局绩效评价前上报。针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评价,主要针对重点指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的一致性。

六、评价安排

(一)评价周期

对全市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每年督导两次,保存相关记录,存在问题当场反馈,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下一次督导要对上一次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评价结束对各单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计分及单项计分,分别排名,并以通报形式向各单位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各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价,督导评价相关资料要存档备查,根据评价结果兑现村级资金。

(二)时间安排

20236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督导工作。7月底完成半年绩效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12月底前完成第二次督导工作,完成全年工作量统计,组织开展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评价结果。

七、质量控制

(一)研究确定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制定评价工具,规范评价流程及要求。

(二)甄选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价组、复核评价组,评价前对现场评价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三)经过培训的专家利用工具表客观、准确记录问题,对问题进行校对和汇总。

八、结果应用

经费补助。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制,全年95%资金结合各机构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按季度逐级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根据项目完成质量评价(即日常工作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结算5%的资金用于年度绩效奖罚

)评价成绩。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记分,其中上半年绩效评价成绩占30%,下半年绩效评价成绩占70%,凡总分达到90(90)以上的为优秀,80(80)-90分之间为合格,70(70)-8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评价奖惩根据评价结果80分以上,且排名前位的给予奖励。评价结果80(不含80)以下或排名靠后的单位扣罚预留5%的补助经费的40%-80%,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对排名总体前位的进行奖励。

)评价结果。实行结果通报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被评定为优秀,或做法、经验、措施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市卫健局、市财政局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次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跟踪整改。建立对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点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逾期整改效果不好的,要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成立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12项)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组织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培训、督导和评价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卫健局负责牵头对各(街道)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评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一体化村卫生室、居民小区卫生站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督导评价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指导各相关单位和科室制定评价细则及评分标准,各相关技术指导机构和科室负责制定评价细则及评分标准。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制定和执行绩效评价纪律,严格按照绩效评价方案开展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中央项规定精等制度要求,切实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9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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