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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公安局发布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二、办理依据
《保安服务公司管理条例》(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三、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受理对象:全市保安服务公司。
四、办事条件:
(一)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保安公司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经营住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
(三)保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注销登记:
1、经营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交下列文件:
1、经营保安服务公司法人的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营保安公司的,还应当提交经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保安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经营住址的,提交新住址证明文件;
3、变更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或股本比例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三)保安公司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注销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4、《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治安大队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办事基本流程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核发许可证。
(一)申请。申请人向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有关许可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公安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公安局治安大队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许可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治安大队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治安大队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治安大队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报审。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要求后,报省公安厅核准。
(五)核准。省公安厅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发放保安服务许可证。省公安厅向核准申请许可的单位发放保安服务公司。
七、办理时限
公安局治安大队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报省厅核准许可的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发放证照情况
1、证照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
2、数量:正本、副本共两个
3、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九、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6、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7、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咨询渠道
现场: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十一、投诉与建议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经办人有索贿、受贿行为的可以投诉。
2、投诉受理。窗口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回复。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宋街行政服务大厅
(二)工作日对外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30(6至9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