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关于对粮食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关于对粮食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抽查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23〕1号)要求,强监管效能,推进联合监管,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粮食企业健康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统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粮食市场主体即粮食经营企业结合粮食经营者信用情况和分类监管的要求抽查比例为5%以上。

二、抽查时间

20239月6日2023930

三、抽查内容抽查依据

(一)抽查内容

严格遵守定州市展和改革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一是小麦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对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和轮换专项检查、夏粮收购督查、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秋粮收购督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等;二是企业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以及执行网上直报制度情况。

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组织实施

    (一)检查方式

1、公示信息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方式,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企业粮食经营行为及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现场询问、查阅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规范进行。

3、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填写核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4、对企业实施检查时,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二)抽查结果公示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三)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由负有市场主体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搞好协调配合。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积极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齐心协力推进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有序、高效开展,共同完成好抽查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双随机抽查,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扩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中,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定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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