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四、受理机构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五、决定机构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六、确认数量
根据社保行政机构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之日,职工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或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申请材料
提供资料如下:
(1)单位:网上申请(打印、盖章、签字、按手印)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可用A3纸);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3)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如受伤害职工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抢救记录);
(4) 证人证明1-3份并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证词由证人亲自书写,并在签名上摁手印,并以第一人称出具证明);
(5)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首页、末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或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6)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带二维码)
个人:网上调取企业信息
(7)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制度;
(8)特殊情况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或外出)的提供交通路线图(网上下载并注明起点、终点及事发地)居住地证明(上下班提供); 2、属于因公外出的提供领导指派或上级要求出差、培训、开会的证明材料:3、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供120接送证明(接送时间、具体地点);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所有提供的材料均用A4纸(小于A4纸的,贴到A4纸上),如单位申报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致。
九、咨询途径
(一)科室咨询: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613社会保险科(地址:定州市中山路473号)
(二)电话咨询: 0312—2589821
(三)信函咨询:
定州市中山路473号人社局6楼613社会保险科
邮编0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