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教育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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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名称
定州市教育局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执法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程序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其他权力:开始→制定目标→开展评估→反馈结果→结束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312-2105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