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审核事项 审核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承办科室 1.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
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
处罚告知书;
4.
如有申辩的,提交申辩材料;
5.
拟定处罚意见。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主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
程序是否合法;
5.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6.
其他应当审核内容。
2 撤销教师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2.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
《教师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 1.给予处罚事实证明材料;
2.
如有申辩、听证的,需提交教师申辩材料和听证笔录等;
3.
拟定处罚意见。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定州市教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