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 1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承办科室 | 1.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6.其他应当审核内容。 |
| 2 | 撤销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教师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承办科室 | 1.给予处罚事实证明材料; 2.如有申辩、听证的,需提交教师申辩材料和听证笔录等; 3.拟定处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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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定州市教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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