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科学技术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单位所属机构和单位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根据需要对单位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条 单位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四条 单位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承担。
第五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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