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依据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法定职责,对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自由裁量权,是指落实工业企业料堆场防治扬尘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未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扬尘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主要包括:
(1)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设置洗车平台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3)应建设喷淋系统的物料堆场未建设喷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4)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的物料堆场未建设防风抑尘网的,责令改正并处6-8万元罚款;
(5)应入棚、入仓的物料堆场未采取入棚、入仓方式存储的,责令改正并处8-10万元以下罚款;
2. 按有关规定配备了相应的扬尘防治设施,但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主要包括:
(1)喷淋系统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2)入棚、入仓存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3)防风抑尘网配备喷淋装置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3. 按有关规定配备了相应的扬尘防治设施,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要求但扬尘管理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主要包括:
(1)在露天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抑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2)洗车平台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3)未按规定遮盖、围挡或喷洒抑尘剂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4)喷淋系统未按时开启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三、违反多项要求的,罚款数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喷淋系统不按时开启,按未建设喷淋系统处罚,洗车平台未投入使用和临时堆场未遮盖、未喷洒抑尘剂的,按对应条款最高处罚额度处罚。
五、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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