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科学技术局救济监督方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执法方面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我局投诉举报:
(一)认为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调查取证时间)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投诉举报电话:0312-2302011
邮箱:dzskjj2302011@126.com
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