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定政复不〔2023〕第87号
申请人:赵计红,男,1968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清风店镇东市邑村*区*号,身份证号码:132401************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被申请人已在处理意见书里作出了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