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定政复不〔2025〕35号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35

申请人:李丛哲,女,汉族,1973**日生,住定州市叮咛店镇西杨村*号。

被申请人: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于旭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行为不服,于2025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19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充材料,补正材料不齐全,225日以电话形式再次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并留存了录音作为提交凭证,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经补正,补充提交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25日,以电话形式再次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申请人自述以国内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物流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但其只提供挂号信的邮件编号,未提供相应证据,该挂号信所对应的邮寄内容及邮寄对象均不明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诉求。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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