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定政复不〔2025〕81号
申请人:闫孟旋,男,汉族,2002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大街*号*广场*号楼。
被申请人: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定州市中兴东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其诉求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通过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出诉求,被申请人作为承办单位予以处理,于2月21日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申请人于2月19日通过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出诉求,该行为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诉求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