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定政复不〔2025〕89号
申请人:杨红强,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住定州市*家属院。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住所:定州市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型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刑事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因涉嫌醉酒驾驶,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主要内容载明:我局正在侦查杨红强危险驾驶案,因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在……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请求撤销案件,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