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定政复不〔2025〕105号
申请人:王志惠,男,汉族,1965年*月*日生,住保定市*商场。
被申请人: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定州市北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欢,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您的申请需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阶段性的答复告知,其法律效果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所吸收。申请人可就最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单独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独立审查的必要性。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