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定政复不〔2025〕169号
申请人:宗华龙,男,汉族,2007年*月*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街道。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向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履职申请,投诉举报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奇龙精细化工厂生产的蚊香。申请人认为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本案中,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行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当向聊城市高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