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定政复不〔2025〕365号
申请人:罗敦宇,男,汉族,2003年*月*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盘龙*号观澜*栋。
被申请人: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定州市中兴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定州平勇综合购物中心销售的粉丝,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主要内容载明:“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于举报人的其他诉求,被举报方明确表示拒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行为违法,属于案涉回复的程序性问题,本机关在已受理案件中一并审理。
本案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